尚新法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誣告陷害、行賄一案一審刑事判決

導讀:
尚新法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誣告陷害、行賄一案一審刑事判決
原公訴機關新密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尚新法,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09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陶有獻,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齊紅亮,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作證罪,于2007年11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0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新法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作證罪、誣告陷害罪、行賄罪,指控被告人齊紅亮犯有妨害作證罪,指控被告人王慶安犯有偽證罪,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尚新法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被告人齊紅亮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以被告人王慶安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尚新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公司石棉瓦房損失人民幣6700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公司對被告人尚新法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陳繼昌對被告人尚新法、齊紅亮、王慶安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長河提出上訴。經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本院〔2008〕新密刑初字第35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指令本院對此案的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合并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慶安在取保候審期間,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接受審判逃跑,于2010年5月5日本院對其作出中止審理。2010年6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耀鋒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尚新法及其辯護人陶有獻,被告人齊紅亮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被告人尚新法經營的鑫法耐火材料公司與尚長河經營的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公司相鄰,彼此的地域有交叉,被告人為了侵占原告占用的地方,于2005年至2006年期間,在新密市人民法院等處送給燕建彬筆記本電腦兩部,多次送給程福超現金13000元。通過上述手段,收買相關人員啟動了法院的執行程序。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尚新法借新密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強制拆除長興耐火材料公司圍墻之機,在法院工作人員撤離后,指揮鏟車擅自將法院執行范圍以外的石棉瓦房推倒,經鑒定,被損毀的石棉瓦房價值6700元。廠房所有人尚長河報案后,新密市公安局曲梁派出所根據上級指示,由陳繼昌作為承辦人對此案立案偵查。陳繼昌依據程序將被告尚新法抓獲歸案,辦理了取保候審。后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繼昌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中,被告人齊紅亮和楊偉民(另案處理)受尚新法指使找到被告人王慶安、楊浩(另案處理),讓其提供并作了虛假證明,被告人王慶安作了“法院執行人員走了,他和鏟車也跟著走了”的虛假證明內容。被告人尚新法在本人確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仍誣告新密市曲梁派出所副所長陳繼昌徇私枉法,使其受到錯誤追究。為了其控告陳繼昌徇私枉法一案能夠使陳繼昌受到追究,于2006年8、9月份,送給袁全德現金2000元。由于被告人尚新法的誣告陷害行為,使陳繼昌受到錯誤刑事追究,并被錯誤羈押。
另查明,被告人尚新法為了起訴曲梁鄉政府,并由曲梁鄉政府對相關證據予以確認,于2003年的一天,送給牛培增現金20000元。被告人尚新法與2007年11月28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齊紅亮、王慶安于2007年11月3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尚新法、齊紅亮、王慶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人楊偉民供述、證人楊X、尚XX、高XX、程XX、尚XX、尚XX、程XX、袁XX、牛XX、程XX等人證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身份證明、辯認筆錄、現場照片、相關書證、抓獲證明、破案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