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開庭傳票發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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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開庭傳票發出時間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當會在案件受理后7天內發出,具體要看法官日程安排。
下列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95條和第208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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