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應提供哪些證據

導讀: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應提供哪些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于自訴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應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在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時,須提供的一般證明、證據是:
①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
(身份證、工作證、戶籍簿)、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地址、居住地
(包括戶籍所在地、現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并說明來源;有證人的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單位名稱及與原、被告的關系;④所訴案件自行協商的協議,或單位、居委會、公安、檢察部門處理的情況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訴訟的,應提交委托書,委托書須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入起訴時,應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證明
(有關單位證明或人民法院對指定監護人的決定書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證明
(人民法院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判決書,司法鑒定、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或病歷卡);
⑧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訴的規定提供證據。
(2)原告對下列案件還需提供的證據有:
①傷害案件:應提交病歷卡、X光造影等有關書證及傷情鑒定材料,有物證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誹謗案件:應提供有關侮辱、誹謗的信件、報刊等書證或證人,造成后果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③重婚、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件: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結婚證、戶籍簿、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重婚案件還應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實證明或材料。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件應提供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現役軍人身份證明,破壞軍婚事實的證據。以上兩類案件如有信件和單位意見,一并提交。
④虐待案件:應提供被經常打罵、捆綁、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凍餓等有關證據。造成后果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⑤遺棄案件:應提供自訴人與被告人有法律撫養關系的證明
(戶籍簿、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提供自訴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應提供受暴力干涉行為的證據。造成后果的,應有相應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