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長時間

導讀:
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延期審理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