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后還能告民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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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諒解后還能告民事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告人進行賠償后,被害人一般是不能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但賠償協議違反自愿、公平原則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要滿足什么條件
首先,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具體如下:
1、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2、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
不過,對于犯以上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即不適用。
其次,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和被害人還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告人
其要真誠悔罪,如果只為逃脫刑罰和解,經常法院審查確認的,會直接影響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2、被害人
被害人諒解了被告人,并且是自愿和解。如果被害人遭到他人脅迫,非基于自己的意思簽訂刑事和解協議,那么,被害人可以反悔,向法院提出異議。
最后,經司法機關審查,確認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
實際中,法院會通過以下審查刑事和解協議:
1、審查執行和解協議是否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
2、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否存在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