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導讀:
除自訴案件以外,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違反了《刑法》規定而引發的案件,至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被害人是否有權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不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這關鍵在于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除自訴案件以外,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
(三)涉及尋釁滋事的;
(四)涉及聚眾斗毆的;
(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這2類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告訴才處理案件
告訴才處理案件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不告不理”案件,即:只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要求主張權益時,法院才會立案審查,否則即使違法犯罪事實存在,也不能處理。既然規定就是被害人自己(本人,他人無權代告時也不受理)不上述法院就不管的案件,那么被害人自然就有權利選擇告或者不告。若受害人與對方協商一致了,受害人就可以選擇不告,那么就不會立案判決,也就是達到了私了的效果。
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
違法實際上并不代表就是犯罪,比如說若被害人能夠證明該起案件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的傷害并不嚴重,系輕傷的,就是侵害健康權違反法律規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這樣的情況就可以進行私了。在這種后果不嚴重,損失輕微的刑事案件中,協商一致后可以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受害方不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
但是,是否屬于刑事犯罪就不以被害人的意識而改變,若涉及刑事犯罪了或損害的是公共利益,那么受害人個人的諒解就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比如說,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加害者已構成刑事犯罪,案件不屬于可私了的范圍了;受害人或其家屬愿意與加害者協商并予以諒解,也不能讓加害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在量刑時可予以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
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訴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一般不會被判刑。
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