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都是維持原判嗎

導讀:
刑事案件二審都是維持原判嗎
刑事案件二審都是維持原判嗎?
刑事案件二審不都是維持原判,二審有三種審判結果:維持原判、改判和發回重審。
1、 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 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或者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法院可以在查清楚事實后改判。
3、 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一審法院有違法規定的行為,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對于二審案件的結果通常包括
1、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包括(1)應當改判的情形,即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2)可以改判的情形,即原判決事實不清楚,但事實爭議較小,或者證據不足的;
3、發回重審,包括
(1)可以發回重審的情形,即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且一般事實認定爭議較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發回重審,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只能發回重審一次;
(2)是應當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是針對程序違法的案件,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也就是說不能獨任審判,也不再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也可以上訴、抗訴。另外,實踐中絕大多數二審刑事案件采用書面審理直接作出裁決,少部分案件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也規定了可以不開庭審理的兩種情形:一是經審查,認為原判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二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所以,作為被告的辯護人應盡力爭取申請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如果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的情形,爭取開庭審理是辯護人應盡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