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申訴

導讀:
如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申訴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申訴人需提供以下申訴材料:
1、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注明聯絡方式。
2、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其他證據材料。
(四)申訴書的格式
許多群眾來檢察院進行申訴時,沒有申訴書。申訴書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刑事申訴所必須的材料。刑事申訴書有法定的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