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去哪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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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因車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范圍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其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尸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采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都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原告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都是有著權力進行管轄的,而具體在哪一個法院進行事故的處理往往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也可以咨詢律師幫忙處理,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