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債權債務可以對沖嗎

導讀:
不少企業跟境外企業有業務往來,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跨境直接投資項下的境內外股權轉讓款的匯入或匯出,均應履行相應的外匯批準、登記程序。那么,跨境債權債務可以對沖嗎?大律網專業律師表示,我國目前外匯管制還沒有全面放開,法律上對于跨境債權債務抵銷是不允許的。
跨境債權債務可以對沖嗎
法律上對于跨境債權債務抵銷是不允許的。 我國目前外匯管制還沒有全面放開,法律上對于跨境債權債務抵銷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樣操作會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外匯平衡。但是跨境債權債務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這對于解決外貿企業債務糾紛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中國作為外匯管制國家,外匯管理時分為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予以管理。簡單地說,資本項目就是關于資本的輸入與輸出的移動,經常項目則是指與貿易及服務交易有關的東西。另外,在外匯管理法律實務中,經常項目下的管理又分為貿易和服務貿易(又稱為“非貿易”),分屬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處的貿易科和服務貿易科管理。
1、貿易項下中的抵銷
雖然對于貿易項下禁止抵銷的明確法律依據并不存在,但是,在中國,政府為了管理并把握貿易交易的外匯流入或流出,實行“外匯核銷”管理制度,因此,在實務管理上,貿易項下的國際抵銷是不被允許且無法實現的。(該原則又被俗稱為“收支兩條線”,即“收”與“支”之間是不同部門進行管理,不可以經行相互抵扣)
2、服務貿易項下的抵銷
在服務貿易項下,像貿易項下的核銷這樣的制度并不存在。但是,國務院在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扣。”因此,在法律上對于服務貿易項下的抵消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有的銀行往往有這樣一種認識“因為外匯管理局并沒有相關通知,因此對此并沒有禁止”。在實務中,因為外匯管理局很難掌握服務貿易項下的外匯交易信息、服務貿易合同容易造假等原因,在非貿易項下的國際抵銷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跨境債權債務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跨境轉讓債權債務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
2、境內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因代付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境內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債權也不在現行法律禁止轉讓的范疇,合同性質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屬于學術界通常所理解的帶有人身權屬性的不可轉讓性。
3、毫無疑問,債權人可以向境內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者轉讓其債權。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
4、當前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均受到一定的額度控制。境內金融機構每個工作日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中資銀行必須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5、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代付,其金融屬性是融資,法律屬性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外債方面仍執行較為嚴格的管制政策。
6、中資銀行應客戶申請,向境外受益人開出90天以上已承兌遠期信用證,在未付匯之前,該信用證項下金額構成其自身外債,占用其短期外債指標。中資銀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支付利息為代價申請境內外資銀行在信用證到期時代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
7、境內資銀行應申請后的代付行為,其法律后果對中資銀行而言是消滅了其外債,對自身而言是間接占用外債指標。
債權轉讓需要如何通知
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方式。
2、書面送達書面通知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適用于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通知。
3、短信通知短信通知在一般人看來似乎不太“正規”,理由在于篇幅一般過于簡短、形式較隨意,且短信作為電子證據,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書面通知更復雜。
4、郵件通知郵件送達也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于公司之間交流較多,和短信相比,郵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點,且經過公證的郵件法律效力更高。
5、公告送達公告通知在債權轉讓通知中適用得較少,一般適用于法律文書送達、證件遺失、票據事宜等。除非雙方主體或轉讓的債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主張債權的,法院一般不認為其履行了通知義務。
6、訴訟通知最為特別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為其通知時間和通知主體較為特殊:訴訟通知是在起訴時才通知對方債權轉讓事宜,且是通過法院通知對方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