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專業刑事律師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是怎樣

導讀:
我們知道,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減少服刑期限的,但只是對于符合條件的罪犯而言的,這也是法治社會的一種體現。那么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是怎
我們知道,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減少服刑期限的,但只是對于符合條件的罪犯而言的,這也是法治社會的一種體現。那么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是怎樣是什么?死緩如何減刑?
一、咨詢專業刑事律師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是怎樣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于: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二、咨詢專業刑事律師死緩如何減刑
1、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后的處理不應屬于減刑范疇。死緩并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后,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
2、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與有期徒刑的減刑問題相基本相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3、附加刑的減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有些刑罰種類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影響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說,對解決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由此可知,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與有期徒刑的減刑問題相基本相同。其它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專業刑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