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攜帶哪些證據材料

導讀:
出了交通事故是一件不幸的事,要是遇上不能協商處理的事故,那將是更加不幸的,那么出了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哪些證據材料呢?接下來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出了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
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如被害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社區或村委會或派出所出具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各繼承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均需加蓋公司公章)。
被告身份信息的證據
1.被告為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2.被告為法人的:企業基本信息、保險單復印件(被告為保險公司的)。
事故及責任證明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事故現場照片;
3.現場目擊證人證人證言;
4.事故現場的監控錄像。
醫療費
1.搶救費票據、醫療費票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
3.購買藥物的單據(最好有醫院出具的處方)。
誤工費
1.住院病歷、出院醫囑、診斷證明、出院證;
2.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3.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證明的內容應包括請假的時間、扣發工資的金額);
4.無固定收入的,應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能夠證明其收入水平的證據。<<<<相關推薦:交通管制措施及法律規定
護理費
1.醫院的醫囑、出院證;
2.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當地護理行業的收入標準予以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病歷(證明住院的天數);
住宿費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發生的住宿費發票;
營養費
1.醫院的醫囑;
2.營養品的購買發票;
3.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交通費
交通費票據。
傷殘賠償金
1.戶口本;
2.農村戶口按城鎮賠償:居住證、社區證明(證明在城鎮居住滿一年)、勞動合同、社保單、工資表、證人證言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
死亡賠償金
1.死亡證明、火葬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2.戶口本;
3.農村戶口按城鎮賠償:居住證、社區證明(證明在城鎮居住滿一年)、勞動合同、社保單、工資表、證人證言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
殘疾輔助器具
1.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2.殘疾輔助器具的購買票據。
后續治療費
1.醫院出具的后續治療費證明;
2.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被撫養人生活費
1.戶口本、社區或村委會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關系證明(被撫養人與受害人撫養關系);
2.被撫養人的殘疾證(如有殘疾)、社區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康復費
1.醫療機構的出具的意見;
2.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整容費
1.醫療機構的出具的意見;
2.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財產損失
1.車損評估單、財物損失清單;
2.修理費發票;
3.評估公司出具的貶值評估報告;
4.財物購買時的發票、合同、付款憑證等。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表及程序:
交通法規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時間限制,這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超過了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將不予處理,當事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五、復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六、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