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公司商標慘被人“搭便車”丨馳名就不需要注冊了嗎?

導讀:
如有法律問題,可致電律師。
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在商標圈也是屢見不鮮的,很多時候被侵權方甚至是以保護“未注冊商標”為由而發起的訴求。近日剛剛判決的一個案子,也是與馳名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有關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對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建環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侵犯其馳名商標“中建”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中建環球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令中建環球公司變更現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中建”字樣;此外,應當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與“中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使用構成虛假宣傳的內容;同時在相關平臺刊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中國建筑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2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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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關鍵所在,便是中國建筑公司在提起訴訟是,是以兩枚引證商標涉嫌被侵權為由提起的。兩枚商標分別是1994年11月30日與2006年09月29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7類建筑、建筑施工監督、建筑信息、工廠建設、倉庫建筑和修理、磚石建筑、拆除建筑物等服務類別上的“中建”商標,系同名文字商標,區別是文字樣式設計不同。
中國建筑公司認中建環球注冊使用包含“中建”的企業名稱,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自行開發后的商品房業務,同時,未經許可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辦公大廈命名上使用并于2017年12月13日申請的“中建環球”商標與“中建”商標構成相同服務類別上的近似商標,均屬于誤導公眾認為其與中國建筑公司存在投資或控股等關聯關系的行為,乃是“搭便車”“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中建環球公司在介紹其董事長馬某的文章中亦有明確其與中建集團有“關系”的表述,但其與中建系統并無任何關聯,因此該表述構成虛假宣傳。
基于此,中國建筑公司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于06年申請的“中建”商標在注冊前已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而在934年申請的“中建”商標構成注冊馳名商標,從而判令中建環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對中國建筑公司蒙受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作出賠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結果認定中國建筑公司的兩件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而中建環球公司在登記企業名稱時沒有主動避讓以免制造混淆和沖突,構成不正當競爭;中建環球公司在網站及宣傳語中使用“中建”字樣侵犯了涉案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同時,中建環球公司網站上的部分內容構成虛假宣傳。
實際上在本案中,中國建筑公司兩個引證商標都是注冊成功了的,但是它依然在訴求中提出要明確自己的“中建”商標在注冊前已購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事實。說穿了,是想以此為訴訟戰略,坐實證據有效性,謀求利益最大化。所以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真的有這么大魔力,能夠促使其即使未注冊也能得到保護嗎?具體的規則又是怎樣的呢?
2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從何而來?在國際上,一般認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是針對所在成員國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該條款規定:
1、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另一商標的復制、仿制或者翻譯,容易產生混淆,而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另一商標在該國已經馳名,是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的商標,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該國將依職權(如果本國法律允許),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仿制,容易與該商標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
2、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注冊請求的期間,自注冊之日起至少為5年。本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請求必須在該期間內提出。
3、對于依惡意取得注冊或者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者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
而我國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開始的比較晚,并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3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是怎樣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對商標申請注冊,或者注冊申請尚未被核準,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普遍認可的商標。簡單來說,這類商標可稱為沒有注冊但達到馳名程度的商標。
在我國,直到到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六條規定
“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此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概念在我國才算是正式提出。
而修訂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再次重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才算是真正落實了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享有類似于普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事實。
4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又是怎樣?「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此外,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注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但是要享受到這樣的保護,最關鍵的,卻是要認定馳名商標,所以權利人必須警醒的是:
5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是?認定馳名商標必然會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因馳名商標系指在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故對于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以該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
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商標無論注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也只有不斷使用才能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相關公眾根本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
長時間沒有使用的商標,對于相關公眾來說并不會知曉其存在,并且按照法律規定他人還可以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所以,若沒有連續使用,一定不會達到法律意義上的馳名。
3、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在我國《商標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條件中,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是必備條件。
總而言之,“馳名商標”可謂是商標領域的最高殊榮,因此,認定“馳名商標”是有嚴格要求的,其申請的難度也比普通商標較大。
另一方面,馳名商標的認定也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該商標的知名度會隨著客觀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已經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也不可掉以輕心。
除了在主要產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的馳名商標要維護好以外,最好也是提早做好防御性商標注冊,畢竟雖然馳名商標有特殊保護制度,但陷入任何維權糾紛都是件麻煩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