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欠建筑工程款如何追償

導讀:
企業出現破產的情形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指定管理人進行清算,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那么企業破產欠建筑工程款怎樣追償?大律網律師顧問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企業破產欠建筑工程款如何追償
企業破產后,拖欠的建筑工程款是債務,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并且拍賣建筑物時,工程款對拍賣所得款項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追討工程款
首先了解這里說到的實際施工人包括哪些類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有以下類型: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有以下途徑:
途徑一,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途徑二,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權的表現。在起訴時,以發包人為被告,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價款范圍應包括:
(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進程中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
(3)由于發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