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出現人員受傷其訴訟時效起算日期

一、交通事故中出現人員受傷其訴訟時效起算日期(《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交通事故中出現人員受傷的,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主張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
1、報案
事故發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
2、現場處理和調查
交警部門到現場后,會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其他調查工作。并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3、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4、認定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
5、索賠
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