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是怎么樣的

導讀:
債權轉讓是將自己去權利進行轉讓的一個行為,在這個時候是需要通知有關人員的,那么在這個時候可以是私下通知,但是也可以進行公告。那么,債權轉讓公告是怎么樣的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這些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
債權轉讓是將自己去權利進行轉讓的一個行為,在這個時候是需要通知有關人員的,那么在這個時候可以是私下通知,但是也可以進行公告。那么,債權轉讓公告是怎么樣的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這些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債權轉讓公告是怎么樣的1、公告能作為債權轉讓通知。關于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但在實際操作中,怎樣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筆者認為,口頭、書面、郵寄、公證這些足以證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債務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在履行的債務的過程中“玩失蹤”從而使債權轉讓無法通知的情況。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中有“公告”送達一說,但債權轉讓協議是否適用于公告送達呢?筆者以為很難。
2、公告送達方式能夠夠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所體現,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時候能夠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外,其他民間企業、個人是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的,不能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至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能否達到通知的效果,現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債權轉讓協議只有在起訴前完成了通知義務能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二、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為:
(1)債權人有可轉讓的債權存在;
(2)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的合意,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3)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具備了上述三個法律要件,債權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發生債權轉讓的效果。但因債權是對人權,債權人處分債權還涉及到債務人的履行。因此,債權轉讓還須有公示制度,才能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債權轉讓合同不發生對抗債務人的效力。而法律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應于何時通知及應采何種形式通知未作規定。對此實務中做法不一,類似案件得不到相同處理,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文過于簡略,未規定債權人應于何時通知債務人。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后,因債權人不知道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雖通知了債務人,但只用口頭形式通知,債務人出于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不承認債權人將債權轉讓已通知他的事實。因口頭通知形式一般情況下無法保存證據,導致無證據證明已通知的事實。據此,債務人就會提出因債權人未按《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抗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債務人抗辯理由成立,法官便判決駁回原告即受讓人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該通知對債務人是否生效?法院又應當如何處理?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駁回原告(受讓人)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因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受讓人在起訴時不是債務人的債權人,即在起訴時,受讓人尚未取得權利,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后來雖經債權人通知,已過舉證時限(一般規定開庭前舉證期限屆滿),所以應駁回原告的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原告(受讓人)的請求,因為債權轉讓通知是形成權,一經通知便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告起訴時雖未取得權利,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了該權利,法院應支持其主張。因受讓人起訴時未享有權利,債務人先前的抗辯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沒有向其履行的義務,但經債權人通知后債務人便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若按第一種觀點處理,駁回原告的請求后,因債權人已于訴訟中通知了債務人,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可立即再行起訴債務人,無疑會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且有法理依據。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簡稱《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庇纱舜_立了在訴訟中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制度。
債權轉讓從某種程度上講可能會更有利于債權人對其債務的處理,解決起來也會方便。其公告目的也是為了讓當事人更加的明確。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債權轉讓公告是怎么樣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