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后公司還轉讓債權有效嗎

導讀:
債權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讓債權的,債權轉讓要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受讓人取得債權后,對債務人享有相應權利。而債權的從權利一并轉讓的,那么注銷后公司還轉讓債權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注銷后公司還轉讓債權有效嗎
公司注銷后,公司就會終止,公司終止后就不具有主體資格,所以公司轉讓債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哪些內容債權轉讓不得改變
1、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改變則債權轉讓不成立。
對于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的具體規定如下: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2、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
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