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貸款房屋法院可否判決確權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房屋處于被抵押的狀態,大家都知道對于房屋最主要的就是確權問題,否則的話容易產生糾紛。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在民法典中貸款房屋法院可否判決確權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貸款房屋法院可否判決確權
按揭的房屋抵債的,銀行享有房屋的他項權,所以拍賣房屋時,銀行就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有剩余的,同其他債權人分配,競拍人支付款項后,競拍人取得房屋產權。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二、如何認定按揭房屋權屬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后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2、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后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后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后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