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數罪并罰判多久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尋釁滋事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尋釁少滋事的行為表現是非常多的,例如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等,那么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數罪并罰判多少年?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數罪并罰判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進行數罪并罰時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例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二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