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后不需要死刑如何處理

導讀:
刑事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的,被害人可以主張賠償,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對被害人進行積極的賠償,取得諒解的,可能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那么賠償后不需要死刑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賠償后不需要死刑如何處理
犯罪分子對被害人或者其親屬進行積極賠償后,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可以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不可逆轉的刑罰方式,死刑的執行更加要謹慎。在司法實踐中死刑的執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執行的。
(一)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四)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