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多久出具事故認定書

導讀:
公安機關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當事人有報警,也應該要來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然后查清楚事故的成因是什么,再來出具相應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多久出具事故認定書?下面大律網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多久出具事故認定書
一般在事故發生后10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但對肇事逃逸案件在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況有哪些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該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