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協議能按遺矚算嗎

導讀:
贍養是子女法定的一項責任,子女不贍養父母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子女之前就贍養問題產生分歧的,是可以簽訂贍養協議的方式約定責任的,那么贍養協議能不能按遺矚算的?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贍養協議能按遺矚算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贍養協議如果有約定遺囑分配的,具有遺贈扶養性質的,贍養協議是可以作業遺囑處理的。
相關法律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繼子女對后媽有贍養義務嗎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受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照顧、撫養、教育等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可以不贍養。
繼子女與繼父母這種關系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引起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法律擬制血親的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雙方根據自愿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并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也就是受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照顧、撫養、教育等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可以不贍養。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關系。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系。那么,從法律上分析,他們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關鍵是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