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老人的贍養權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老人由于身體各方面素質下降,對物質條件的要求相應會提高,這些都是需要子女來贍養老人的,現實生活中出于各種緣由變更老人的贍養權也經常出現。那么,變更老人的贍養權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了以下解答,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的知識對你有所幫助。
變更老人的贍養權的條件是什么
變更老人的贍養權的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法律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處理贍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1、法定義務原則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不贍養老人是違法行為?!稇椃ā返谒氖艞l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關心、呵護和幫助老年人,不僅是我國勞動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優良傳統,亦是法律賦予每個子女的責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條款,為我們正確及時地處理贍養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建立在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的,二者之間是相互對應,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關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如果父母從小就將子女遺棄,那么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沒有贍養的義務。另外,如果父母對子女其他犯罪行為,成年子女對父母亦失去贍養的義務,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3、調解原則
贍養糾紛屬于家庭內部矛盾,原、被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血緣等關系,爭議的內容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更深層的情感、心理等復雜因素。當事人內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傷和氣,不撕破臉面,調解成功后社會效果往往比較好。在調解過程中,要結合中華民族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及有關法律法規,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