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能否追索以前贍養費

導讀:
我們都知道,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是需要對其進行贍養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一些贍養費。在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了,如果老人已經去世了,還能否追索以前贍養費?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老人去世能否追索以前贍養費
老人去世不能追索以前贍養費。
1、老人去世,申請執行贍養費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追索贍養費要提供什么證據
當發生贍蕎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要求給付贍養費:
(1)與身份有關的證據。
贍養關系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有子女對于父母才發生法定的贍養關系,這里指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既包括親生子女也包括合法收養的子女以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以如果發生了贍養糾紛,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據,比如出生證明、收養證明、支付撫養費的相應憑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話,是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的。
(2)父母一方生活困難的證據。
只有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父母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所以發生贍養費糾紛以后,父母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生活困難的證據,包括治療疾病的費用票據、殘疾證等可以證明生活困難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經濟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的話,父母一方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給付的。
(3)子女一方贍養能力方面的證據。
同樣,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以及給付贍養費的形式和標準也是以子女的贍養能力為標準的,父母不能超過子女的贍養能力而要求子女給付不合理的贍養費,所以發生贍養糾紛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子女贍養能力的相應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合理確定判決給付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