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刑事案件和解后還能起訴嗎

和解是否可以作為再次訴訟的依據(jù)?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刑事和解后,民事賠償已達成一致意見,因此不得再提起訴訟。對于刑事部分,若檢察院認為情節(jié)輕微,可決定不起訴;若需要判處刑罰,可建議從寬處罰。
法律分析
和解后不可以再起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刑事和解后,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了,就不能再起訴了。刑事部分,如果檢察院認為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建議服用從寬處罰。
拓展延伸
和解協(xié)議對于再次訴訟的效力如何評估?
評估和解協(xié)議對于再次訴訟的效力涉及多個因素。首先,需要考慮和解協(xié)議的法律約束力。如果和解協(xié)議是經過雙方自愿達成并合法有效的,通常會被法院認可并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其次,需要審查和解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特別是是否明確規(guī)定了再次訴訟的限制或排除條款。如果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對于再次訴訟的限制,法院可能會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判斷效力。此外,法院還會考慮和解協(xié)議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否涉及違法行為等因素。最終,法院會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和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來評估和解協(xié)議對于再次訴訟的效力。因此,評估和解協(xié)議對再次訴訟的效力需要綜合考慮法律約束力、協(xié)議內容以及案件特殊情況等因素。
結語
和解后不可再起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刑事和解后民事賠償已達成一致意見,不可再起訴。刑事部分,檢察院可不起訴或建議從寬處罰。評估和解協(xié)議對再次訴訟的效力需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協(xié)議的法律約束力、具體內容、限制或排除條款,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涉及違法行為。法院將綜合考慮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評估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律允許刑事自訴案件雙方和解嗎
自訴刑事案件能和解。自訴刑事案件是指不經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主動撤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幫問一下刑事自訴案件可以雙方和解嗎
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調解。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是因為自訴案件沒有侵犯到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是私人之間利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哪些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以下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是否可以撤訴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撤訴。當事人自愿撤訴之后,如果是經過協(xié)商達成和解成協(xié)議自愿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如果是因證據(jù)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當事人有了新證據(jù)可以重新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哪些應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以下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還可以和解嗎
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還可以和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2、屬于以下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或者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以和解的案件還可以自訴嗎?
律師解析:
不可以,和解之后一般不自訴處理,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訴的,要是和解協(xié)議有失公平是可以進行起訴的。但是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后,如果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協(xié)議的,申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可以就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九條 被執(zhí)行人一方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zhí)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案件和解后,能否再次自訴?
調解情況下,自訴人撤訴后不能再起訴,除非有新證據(jù)。和解協(xié)議具法律效力。未撤訴案件繼續(xù)審理。公訴轉自訴案件可和解,和解書需司法機關確認生效,不可反悔,法院寬處罰。
法律分析
在可以調解的情況下,如果自訴人已經撤訴,一般不能再起訴,除非有新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雙方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有法律效力。如果自訴人沒有撤訴,法官會繼續(xù)審理出判決。輕微的公訴轉自訴案件,符合條件的雙方可以和解,和解書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確認才生效,生效之后不能反悔,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拓展延伸
和解后刑事案件的自訴權利:再探討
在刑事案件中,和解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式。和解后,被害人通常放棄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然而,是否可以再次自行提起訴訟,涉及到自訴權利的問題。目前,對于和解后能否再次自訴的爭議仍然存在。一方面,有人認為和解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和解方式,被害人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因此不能再次自訴。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張,被害人在和解后仍然保留自訴的權利,特別是當和解后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更為嚴重時。因此,和解后刑事案件的自訴權利問題仍值得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結語
和解在刑事案件中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式,被害人通常放棄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然而,和解后能否再次自行提起訴訟,目前仍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和解意味著被害人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因此不能再次自訴;但也有人主張,在和解后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更為嚴重時,被害人仍保留自訴的權利。因此,和解后刑事案件的自訴權利問題仍需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
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可以調解或和解嗎?
可以,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法院對于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還指出在調解中遇見的若干問題:第九十六條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當庭執(zhí)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九十七條經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第九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自訴案件哪些不能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jù)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哪些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一)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給予特殊、優(yōu)先的保護是各國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個原則。作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則,早在1989年,聯(lián)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就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予以優(yōu)先保護,即“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zhí)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而1990年聯(lián)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fā)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們在此莊嚴承諾,對兒童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及對他們的保護和發(fā)展給予高度優(yōu)先。”并強調“提高兒童福利必須是非常高度的優(yōu)先。”因此對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乃是非常有必要。
(二)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于七十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國新修訂的刑法第十七條就已經規(guī)定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這樣的規(guī)定是一種文明和人道主義的體現(xiàn)。從現(xiàn)實情況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險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對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慮適用刑事和解。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可適用刑事和解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不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特殊性,國家工作人員乃是法律賦予職權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法律賦予其行使公權,就意味著其必須對國家的委托忠誠和誠信,而不可違背國家授予其權力“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權謀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