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糾紛如何處理方法

建筑工程是不能夠隨意進行轉包的,如果因為建筑工程公司轉包而導致工程糾紛的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工程轉包糾紛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工程轉包糾紛
1、工程轉包糾紛的處理如下: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者按照實際結算,價款差額不予支付;施工完畢但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驗收合格按照上述辦法結算,經修復驗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畢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應當停止施工,視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據上述辦法結算。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后,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工程轉包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產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確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如果分包人對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則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是發生多次轉包的,則列直接產生糾紛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將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掛靠施工單位和被掛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施工單位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單位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非法轉包爭議的處理原則
1、民事責任
(1)發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8條第四項的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也決定了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獨立履行合同約定建設工程的施工義務,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交他人來完成,因此,轉包建設工程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為此《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4條明確規定,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并且可以收繳已經取得的違法所得,這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后果。
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應當按照民法典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予以處理,即轉包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折價補償實際施工人物化在建設工程中的費用;依據《建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承包人對因轉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包人和接受工程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承包人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建設工程轉包情形下的工程價款結算——原則上應參照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行政責任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如接到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審計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建議或相關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轉交或移送機構。
(3)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規定進行處罰。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5)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6)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7)行政處罰追訴期限2年,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按照法工辦發〔2017〕223號文件的規定,從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對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建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個人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建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個人產生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會認定其構成非法轉包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構成非法轉包,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鑒于合同具有相對性,不宜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分包合同無效,也不能基于合同關系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人違法將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的,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第三人的資質等級據實計算工程款。
建設方如何處理工程轉包糾紛?
一、工程轉包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工程轉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將工程全部轉給第三人施工;另一種是承包人將工程肢解后,分包給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們通常將建設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轉包合同,將轉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稱為轉包人,將轉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轉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
二、建設方是工程轉包的最大受害方
建設方通過招投標,把建設工程項目以合理的對價發包給了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承包人。但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又將建設項目轉包給第三人施工,則實際施工人通常不具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技術力量和施工組織能力;另外,轉包方要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有的建設工程被層層倒手轉包,經過層層扒皮,最終能夠用在工程項目上的資金越轉越少,實際施工人只能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有的實際施工人看到工程款太少,干下去也是賠本,索性中途停止施工。另外,工程轉包增加了中間環節,必然增加工程項目糾紛的發生。
三、工程轉包合同的識別方法
因為工程轉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轉包合同總是藏在暗處。建設方如何發現建設工程轉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收集書面的工程轉包合同;
2、了解承包方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資質是否在承包人單位備案;
3、了解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是否與承包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
4、工程分包合同,設備采購合同,材料采購合同是否由承包單
位簽訂,是否由承包單位付款;等等。
四、工程轉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轉包合同應定性為無效合同。
五、建設方能否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
面對工程轉包,建設方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有證據證明工程轉包的事實存在,并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
建設方不是工程轉包合同的相對人,是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工程轉包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方當然可以作為原告,請求確認轉包合同無效,并就工程質量和其他損失,請求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訴,應當以建設方作為原告,以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作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