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能不能要回來 ,分手費給了能要回來嗎

導讀:
劉女士通過支付金錢的方式要求第三者離開其丈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又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贈與行為及雙方已經實際成立的贈與合同應屬無效,其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50萬元,案件亮點當事人在與對方調解還是等待判決的過程中猶豫了,因為劉女士想通過判決書的形式來確定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事實,但元甲律師建議:如果法院出判決書,則會出現其丈夫的名字,對她繼續維持婚姻的目的不利,于是劉女士聽取了元甲律師的意見,果斷選擇調解結案。
劉女士與丈夫結婚十年時間感情良好,兩人白手起家把事業做得風生水起,連鎖店開了一家又一家。
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2022年9月,丈夫主動向劉女士承認其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有贈與第三者錢財的行為。
聽到這個消息,劉女士感覺五雷轟頂!雖然丈夫表示出萬分懺悔,并承諾會與婚外異性分手。但不久后劉女士發現本案第三者已懷孕4個月,雙方實際并未分手。這對劉女士造成了極大情感傷害,一方面丈夫對劉女士的深深內疚,把連鎖店等公司股份都給了劉女士;另一方面,劉女士的丈夫又和第三者明目張膽得成雙入對。
為了讓丈夫回歸家庭,守護已建立十年的家庭和雙方苦心經營的事業,劉女士與第三者約定,在其承諾終止妊娠并不再與丈夫交往的前提下,贈與第三者50萬元人民幣。第三者表示同意,并承諾如違反雙方約定則退回贈與款項。原以為這場婚外情可以隨著劉女士對第三者的贈與悄然結束,但不久之后,劉女士又發現丈夫與第三者的同行身影出現在自家連鎖店周圍。
這讓劉女士忍無可忍,在這場婚姻的博弈中自己已經失去太多了,丈夫與第三者的囂張氣焰,激起了劉女士法律維權的意識!劉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要求第三者返還自己和丈夫贈與的58萬余元;并希望能通過判決的方式固定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元甲辦案律師表示非常理解劉女士在婚姻中兩難境地和其在情感上受到的傷害,一邊積極為當事人做專業心理輔導,一邊快速立案。在此過程中,逐步解決第三者的居住信息不全等細節問題。重點給劉女士詳細解釋了贈與合同糾紛的案由選擇,并闡明其與第三者的贈與協議雖是為了保住婚姻、息事寧人的無奈之舉,但屬于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返還。
本案很多事實均為當事人口述,缺少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元甲律師指導當事人收集丈夫與第三者同居關系的有力證據,例如查找連鎖店門口攝像頭拍下的丈夫與第三者的親密關系,查找快遞地址與兩人租住的地址吻合,均能證明其丈夫和第三者仍保持婚外情同居關系。
庭審中,劉女士與第三者達成調解,法院出具調解書,約定第三者分期返還劉女士贈與的50萬元以及丈夫贈與的款項合計58萬余元。如第三者有任意一期沒有按時給付,則劉女士可就剩余未付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亮點
當事人在與對方調解還是等待判決的過程中猶豫了,因為劉女士想通過判決書的形式來確定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事實,但元甲律師建議:如果法院出判決書,則會出現其丈夫的名字,對她繼續維持婚姻的目的不利,于是劉女士聽取了元甲律師的意見,果斷選擇調解結案。
律師感悟
本案中,第三者這種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給劉女士的家庭帶來嚴重傷害,為社會風氣與正確價值觀于不容。因此,應當予以當然的否定評價。
《民法典》第1062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劉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婚外戀第三人的錢財來源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贈與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損害了劉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該贈與行為無效,應予返還。
劉女士通過支付金錢的方式要求第三者離開其丈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又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贈與行為及雙方已經實際成立的贈與合同應屬無效,其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50萬元。婚外情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基于婚外情而取得的錢財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案例:
給第三者的“分手費”,后悔了能要回嗎?
王鐵(化名)與李翠(化名)結婚2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家人相處融洽;且因常年經商,家庭小有積蓄。
2021年的某一天,王鐵在朋友組織的聚會上認識了劉花(化名),頗有好感,開始對劉花展開瘋狂追求。一來二去,劉花被打動,雙方感情迅速升溫,后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幾個月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雙方分手,王鐵重新回歸家庭,劉花意識到王鐵隱瞞其已婚的事實,于是多次找王鐵討要說法。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王鐵支付劉花10000元“分手費”用于結束這段感情,此款由其妻李翠賬戶劃出,在轉給王鐵后再轉給劉花,且李翠清楚王鐵該筆轉賬用途。
一年后,王、李二人后悔,以王鐵的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且侵害了財產共有人李翠的財產處分權,系無效贈與為由,訴至安岳法院。
經審理查明,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王鐵系已婚人士,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了婚姻的忠實義務,違反了民法典禁止性規定,其行為不受當下社會普遍價值認同,應受道德譴責。
其次,王鐵轉賬時間距王鐵、劉花結束“男女朋友關系”已近一年,并非雙方相處期間的行為;另外,其轉賬給劉花的10000元資金來源于其妻李翠,且李翠清楚轉賬的目的并認可了該轉賬行為,因此,王鐵的轉賬行為應當視為二人的共同行為,并未侵犯李翠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最后,從法理角度來說,“分手費”“補償費”,應屬于自然之債,不具有法律債權的全部職能,不受到法律保護,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已經支付的,可不再返還,尚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但如果合法配偶不知情或不追認的,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權的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