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怎么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因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仍接受轉讓的,受讓人應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糾紛 一般屬于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 合同履行地 法院。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關于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
1、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
(1)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怎么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轉讓糾紛
法律主觀:
關于 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 民事法律行為 ,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下面有解決股權轉讓糾紛的幾個方法。 1.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于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 實際出資人 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一、 股權轉讓 糾紛 訴訟時效 一般是多久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轉讓人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 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 訴訟時效期間 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 公司章程 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 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 侵權行為 ,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普通訴訟時效。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定。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6868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股權轉讓糾紛管轄
按照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 合同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 公司注冊 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 外資企業 ,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在公司以及企業中,一般都是按照股份的多少進行分紅或者是進行權利的執行,因此股份在公司中存在的價值是非常大的。但是關于股權的轉讓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時效,在時效期內完成股權的轉讓,可以有效的保障自身的權利得到保障。
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
對于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可能出現的爭議很多,如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了虛假的公司賬目或信息、受讓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等等。這些糾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違約方。有一種情形稍微特別一些,就是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后,股東的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因其他股東的阻擾不能順利進行,受讓方能否因此主張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返還轉讓款并賠償損失?
在此情況下,轉讓方只要在轉讓前盡到通知義務后,一般不會有其他過錯,因此還是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對雙方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以配合辦理變更工商注冊登記為理由,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受讓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所有的事情,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盡量協商解決,如果不得已,可以訴諸法律,但法律判決依據主要是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所以在此之前一定了解本公司的章程約定,在此基礎之上,再考慮方式,就算已經訴訟了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股權轉讓糾紛怎么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于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征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于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擴展資料: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