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打折是本金加利息嗎

導讀:
不良資產上升必然帶來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針對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多種渠道,如直接催收、協議處置、借新還舊、實現擔保物權、法院訴訟、不良資產轉讓、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等一、直接催收這是銀行針對逾期貸款的普遍做法,而且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催收訴訟時效是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rdquo。
企業欠銀行貸款還不上成不良資產可以打折購回逃避債務嗎?
對于銀行自身的不良資產是如何處置的?
不良資產其實就指不良貸款,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五條指引,貸款一般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接下來我們詳細了解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
《貸款通則》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并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不良資產是虧損的原因,是倒閉的原因,與其說是買,其實是解救銀行的投資失誤,讓他虧少點,早點盈利,銀行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金融機構,關系民生的,政府多少要做挽救。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不良債權的處理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理標的、處置公示。
2、進行盡職調查。
3、談判。
4、報批。
5、拍賣。
6、簽約付款。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
不良資產上升必然帶來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針對中小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有多種渠道,如直接催收、協議處置、借新還舊、實現擔保物權、法院訴訟、不良資產轉讓、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等
一、直接催收
這是銀行針對逾期貸款的普遍做法,而且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催收訴訟時效是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因此訴訟時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該期間可以中斷(重新計算)、中止(繼續計算),但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其次未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但并不喪失實體權利,即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銀行返還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協議處置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21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銀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可以約定:當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銀行有權以抵(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處置有以下特點:一是銀行與債務人、抵(質)押人協商一致、達成共識;二是不需通過法院等司法程序,達到節約時間和成本的效果;
三是抵(質)押物的處理
方式有三種,即折價、拍賣、變賣。折價相當于以物抵債,即債務人將抵(質)押物作價轉讓給債權人。《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第19條規定:“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因此,抵債資產應在規定時間內處置,并且應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處置。
拍賣即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賣抵(質)押物,出賣的價款抵償債務。
變賣即將抵(質)押物以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價款用來清償債務。為避免道德風險,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抵(質)押物進行估價。實踐中,變賣方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擔保物解押后才能辦理轉讓手續;二是擔保物解押后至轉讓給第三人名下前,擔保物為“真空”狀態,未設定抵(質)押權,且名義權屬還在原抵(質)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債權人“搶”查封或者抵(質)押登記的情形,如果出現此種情形,則面臨擔保物權無法轉讓給第三人后果。
三、借新還舊借款人因臨時周轉困難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有的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四、實現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第195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第220條規定:“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如果銀行無法與抵(質)押人達成書面處置協議,可以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實現擔保物權。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后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并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并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并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采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于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于: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于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后,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于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準(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于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借助社會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并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采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后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于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采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不良資產與金融危機之間有什么關系呢?
不良資產主要產生在金融市場,比如說銀行的最大好處是能將分散的錢集中起來供于需要者進行投資和消費,但前提是需要者必須能夠付得起利息和能夠按時還錢,如果用于投資,而這就必須建立在投資收益必須大于等于利息(資金成本)與本金及風險成本之和。
如果用于消費,則消費者在還款日到達之前所有收入同樣必須大于等于利息(資金成本)與本金及風險成本(如生病、失業、事故或者天災等不可預料的意外等)之和。
否則銀行就會少收款或者收不到款,而銀行等金融單位也因此不能還款給最終借款人,銀行等破產,導致經濟危機,經濟大衰退。如果此時,國家大印貨幣借貸給銀行等單位用于還款和繼續給需要者貸款,則因為社會總產品(包括商品)沒有增加,而貨幣增加,造成貨幣貶值,通貨膨脹,許多存款者實際財富減少,有的生活困難,嚴重會導致社會動蕩。這樣金融危機也就會形成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價格是銀行貸款額嗎
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價格是銀行貸款額。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銀行的不良資產是指不良貸款,俗稱呆壞賬,呆壞賬也是銀行貸款額,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包括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另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