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的債權可以轉讓嗎(被保全的債權能否轉讓)

導讀:
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二、被查封的房產能解封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查封了的財產被執行人可轉讓嗎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可以有效保障申請人的利益,當被執行人拒絕執行時,法院可以拍賣查封的財產,用于執行判決書,那么查封了的財產被執行人可轉讓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查封了的財產被執行人可不可轉讓
法院查封的財產,在沒有解封的情況下,被執行人是不能轉讓財產的,財產受到法院的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被查封的房產能解封嗎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煞譃橐韵聨追N情況:
1、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如果債權人依法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擔保,法院可裁定采取查封你家房產的保全措施,待到案件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后,再依法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3、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按照規格,對被執行人的房屋進行執行的,應該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條件。當然可以對其房屋進行執行,扣押置換成小的,剩余部分可以作為履行法院判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查封了的財產被執行人可不可轉讓”問題進行的解答,法院查封的財產,在沒有解封的情況下,被執行人是不能轉讓財產的,財產受到法院的控制。
法院判決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主觀:
法院判決書 作為確認債權的特殊憑證,它不是 合同當事人 之間的 債權債務 關系,它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權威結論,是公權力對私權糾紛的一種確認,體現了公權的尊嚴,非經法定程序,由司法機關變更或撤銷,任何個人或單位不能改變。雖然 判決書 所涉及的標的是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私權性質的債權,但由于公權力已經介入并作出了確認,私權自治的原則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不僅體現著當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權益,而且也體現著司法的權威,所以當事人此時的債權已變成了受限制的債權,不能進行轉讓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 轉讓債權,未通知 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可以轉讓嗎?
一、一般個人債權可以轉讓嗎?
債權可以轉讓,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二、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參考協議附后)。
2、通知債務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3、有些轉讓債權的行為需要辦理有關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債權轉讓的風險分析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
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其實我們在生活當中也經常能夠見到個人或者企業就債權進行轉讓的這種交易,債權轉讓最低也涉及到三方的利益,特別是債務人在債權轉讓的過程當中不可以是完全處于不知情的狀態,可是,債權人要轉讓債權的并不是必須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行,債權人一定要提前的履行告知義務才能避免糾紛。
保證合同可以轉讓債權嗎
可以,但是要通知保證人和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在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不可以,已經全權交給法院辦理就無權干涉了。法院己判決,債主有權利私自討債,要求對方履行判決書的債務。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債權轉讓,已經影響到執行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這時候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被執行人的行為。而且,如果被執行人是在執行過程中進行債權轉讓的,受讓的新債權人,不能排除執行人強制執行要求。換句話說,就算進行債權轉讓,法院還是會優先保護執行人的債權實現。這是由于,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最優先保護的是執行人的民事權益,法律規定禁止被執行人通過其他不正當的手續規避執行。但是存在一個例外,如果債權轉讓是在執行之前就已經達成協議,而且債權轉讓的程序和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這時候執行人就不可以抵抗受讓的新債權人。也就是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新債權人受讓的財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即一方是享有權利,另一方負有義務。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的,是不能作為執行當事人,他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或者執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執行中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可以。法院依法判決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不能轉讓的債權只有三種情況: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已經在銀行進行抵押的房產被保全后銀行可以債權轉讓嗎
銀行可以債權轉讓的。
首先,需要設法弄清房產被抵押在銀行的具體情況,比如房產所有權人與銀行之間存在何種債務關系,標的額為多少;
其次,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金額遠遠小于你和房產所有權人之間的債務金額的,你可以選擇替房產所有人向銀行履行債務,以便消滅銀行對此房產的抵押權。這樣你就可以放心地進行保全乃至后續的拍賣了;
最后,如果你不愿意替房屋所有人償還銀行債務,或者債務金額過高,這樣的話被保全的房產上的抵押權就無法消除。如果后續涉及到拍賣,由于你是普通債權人,銀行是抵押權人,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房屋拍賣款優先償還銀行債務,剩余部分由你及其他債權人按份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