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了債務誰承擔,借款人過世債務怎么處理

導讀:
其次,債權人拋棄債權后,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通常會被終止,在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關系是非常普遍的,但由于各種原因,債權人可能會選擇拋棄債權,這種行為是否會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呢,首先,拋棄債權意味著債權人放棄了向債務人追求債務償還的權利,拋棄債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權人長期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明確表示不再追索債務等,如果債權人成功行使撤銷權,則拋棄債權的效力將被撤銷,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繼續存續。
欠款人死了債務該由繼承人償還。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
案例分析
解先生與石女士是相識多年的好友,2017年3月因購車缺乏資金的石女士向解先生借款5萬元,解先生沒有絲毫猶豫當即轉賬給了石女士。
但天有不測風云,2022年12月,石女士因病去世,這5萬元也一直未還。解先生為了要回欠款,將石女士的母親、丈夫、孩子訴至法院。
解先生訴稱:雖然石女士去世了,但依照相關規定,其母親、丈夫、孩子作為石女士的遺產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當時與石女士當時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一年2500元。石女士已向其支付兩年利息共計5000元,并承諾此后利息將連同本金一起清償。
其母親及丈夫辯稱:石女士母親:女兒向解先生借款5萬元屬實,但并不清楚是否約定有利息。我自愿放棄對女兒遺產的繼承,不應承擔該筆債務。
石女士丈夫:我與妻子在2018年10月登記結婚,借款發生在婚前,我本人并不知情,不應該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同時,我自愿放棄對妻子遺產的繼承,妻子遺產均可由兒子小傅繼承。但小傅年僅3歲,希望可以為其保留必要份額,作為以后生活和學習的保障。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的錢誰來還?
法院判決:由傅先生代理兒子小傅處理該遺產,償還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
裁判思路
經審理認為,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匯款憑證等證據,可以認定原告與石女士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被告三人系石女士的法定繼承人,石女士母親及其丈夫在庭審中均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故小傅作為繼承人,在繼承母親的遺產后,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母親生前的債務。因小傅系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傅先生代理行使。
關于應償還債務的數額。解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石女士對借款利息作出了約定,故扣減已還款金額后,還應償還借款本金45000元;關于解先生主張的利息,因解先生與石女士未約定還款期限,逾期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以本金45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市場貸款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關于傅先生辯稱應當為小傅在繼承其母親遺產范圍內保留必要份額的意見。案件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小傅有其父親作為法定撫養義務人,且小傅只需在其所實際繼承母親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故該意見未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欠債人去世后,欠的錢怎么才能要回來?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后用于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后,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后,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愿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向誰討債
1、所負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即便是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權的。這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的:
(1)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一般來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賭博所負的債務屬于一方個人債務,不能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需要指出的是,賭博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賭債也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2、遺產已經被分割但還未清償債務。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遺產的分割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根據這三種遺產的處理方式,對債務的清償有以下兩種:
(1)同時有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應當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2)只有遺囑和遺贈。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