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訴訟時效,擔保法訴訟時效幾年

導讀:
擔保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擔保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時效和訴訟時效
擔保時效和訴訟時效是3年。
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若是在擔保人向債權人還款時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那么擔保人將不得向主債務人追償;
3、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擔保期限三年
擔保訴訟時效是三年。擔保期限約定3年有效。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三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連帶擔保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適用嗎?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事由并不適用于保證期間。按照民法理論,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是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應當說,立法承認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情況,而具體內容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既然定位于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于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么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止條件是什么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 訴訟時效 的事由包括提起 訴訟 (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主流觀點是,主 債務人與連帶保 證人 的 訴訟時效中斷 關系不適用 訴訟時效 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 擔保法 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