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結算

導讀:
建筑工程,簽訂合同可以有效的保護發包人、承包人的權益,不管雙方是出于何種原因解除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后,依據工程質量來決定款項的支付。從法律上來講,合同解除,但是爭議解決的方式沒有失效,承包方完全可以利用原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比如仲裁或者訴訟。那么,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結算?
發包人承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是哪些
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絕修復;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結算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對已完工程的工程價款,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已經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②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后,不予支持。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適用《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比照承攬合同,由違約方承擔減少報酬的法定違約責任。此外,結合《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關于合同認定為無效及合同無效后工程款的結算的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工程質量優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質量合格就應支付工程款。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時,只有保證了工程的質量合格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否則工程質量不合格,經修復后驗收仍不合格,則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且還要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相關問答:
我國現行價款結算的主要方法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