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該如何處理,偽造證據怎么處罰

導讀:
在民事訴訟中,出現變造、偽造證據的情形其實非常多。一般情況下,只能由當事人去提供相反的證據,或者申請鑒定,以證明對方是偽造或者變造,請求法官不予采信。但是,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是偽造的,當事人又沒有及時申請鑒定或者不服鑒定結果,就會很難處理。
偽造證據該如何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出現變造、偽造證據的情形其實非常多。一般情況下,只能由當事人去提供相反的證據,或者申請鑒定,以證明對方是偽造或者變造,請求法官不予采信。但是,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是偽造的,當事人又沒有及時申請鑒定或者不服鑒定結果,就會很難處理。
依據刑法對偽證罪的規定,只有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或者作偽證的,才會構成偽證罪。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作偽證或者偽造證據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或者偽造的證據的,一般就是罰款,采用的民事強制措施進行處罰。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很難構成刑事責任。當然,也并不是絕對的。
如果非要想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以考慮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對方是通過偽造證據,將根本不存在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就會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責任肯定是會被追究的。
當然,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贏得官司,對方提供偽造的證據,在訴訟中還是有很多救濟途徑的。比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再審法院或者檢察院院,都要支持當事人的再審或者抗訴請求。如果原審法官明知對方的的證據是偽造的,仍采信該證據,那么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行為了,依據民事監督規則的規定,無論是投訴還是舉報,只要審判人員被確認存在枉法裁判行為,那么案件就要重審。
偽造證據怎么處罰
偽造重要證據,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妨害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是對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挑戰,應當依法予以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