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債務,一方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債務人

導讀:
同時,借款關系成立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樂有理由認定為夫妻共同借貸,故訴請法院判決孫興、趙穎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因孫興未及時清償全部借款,李樂訴至法院,要求孫興償還剩余借款本金5萬元,并請求趙穎對孫興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共債共簽&rdquo,合同具有相對性,借款人為孫興,趙穎不是共同借款人,李樂不能提供借款用于孫興、趙穎家庭生活的證據,趙穎對孫興借款之事事先不清楚,事后未追認,李樂要求趙穎與孫興共同償還借款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孫興和趙穎原系夫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孫興向李樂借款10萬元。后孫、趙二人離婚。因孫興未及時清償全部借款,李樂訴至法院,要求孫興償還剩余借款本金5萬元,并請求趙穎對孫興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孫興償還李樂借款本金5萬元,駁回要求趙穎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一方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債務
李樂訴稱,2018年,孫興向李樂借款10萬元并承諾1個月內還清。到期后孫興未及時履行債務。孫興一直承諾賣房還款,但后來無法與他聯系。孫興與趙穎是夫妻,李樂多次向孫興追討,目前僅還款5萬元。同時,借款關系成立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樂有理由認定為夫妻共同借貸,故訴請法院判決孫興、趙穎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
趙穎辯稱,案涉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孫興未將該筆資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孫興與趙穎現已離婚,并且因孫興有賭博惡習,在借款發生當年,趙穎就已經與其分居,趙穎與李樂并不相識,對案涉借款不知情。
孫興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興與李樂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孫興未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金,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相對性,借款人為孫興,趙穎不是共同借款人,李樂不能提供借款用于孫興、趙穎家庭生活的證據,趙穎對孫興借款之事事先不清楚,事后未追認,李樂要求趙穎與孫興共同償還借款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孫興向李樂償還剩余借款本金5萬元,同時駁回李樂要求趙穎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
宣判后,原告以及被告趙穎均未提出上訴,對另一被告孫興適用公告程序送達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一方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債務人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民間借貸領域的一項重要問題,也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常常產生爭議之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既影響著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判斷,也與債權人利益實現息息相關。
民法典出臺后,明確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據此,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可區別為三類: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即夫妻以共同的名義對外借款,雙方共同簽名或者未簽名一方事后追認。二是在沒有明確的共同意思表示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三是債務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對于第一種情形較好判斷,實踐中產生爭議的往往是第二、三種類型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本案中,兩被告之間并無明確的借款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審理重點在于該債務是否滿足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后兩種情形。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會著重調查借款的用途,這也是原被告雙方舉證的重點。對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對外的高額借款,若原告主張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則須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借款用于兩被告家庭生活的證據,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建議,債權人在對外提供借款時,為避免產生爭議,應盡量采取“共債共簽”方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在無法滿足此條件時,也應當在出借時明確借款用途并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