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債他人能否代為償還?

導讀:
《民法典》賦予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債權人代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就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請求代為履行的,債權人無權拒絕,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通說認為是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同一不動產的后順位抵押權人等,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并未如此限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簡單來說,這相當于只要所負的債務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名,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沒有辦法繼續向另一方討債了,彼時無論是夫債妻還,還是妻債夫還,都將變得無法可依,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rdquo。
一人欠下債務,第三人能否代其償還?代為償還是否需要“債主”的同意?
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之日起,第三人清償是權利。
《民法典》賦予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債權人代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就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請求代為履行的,債權人無權拒絕。
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通說認為是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同一不動產的后順位抵押權人等,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并未如此限定。
第三人符合“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條件,就有權向債權人代償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后,根據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因代為履行獲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原債權人的權利。
一人欠債,家人代為償還?
《民法典》: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不再是天經地義。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也就是說,父母生前的債務,子女并沒有義務去償還,只有繼承了遺產,才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將無需償還。
就此現狀,網友多有感言,一人負債,全家享福!
與此同時,《民法典》第1064條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是什么概念?簡單來說,這相當于只要所負的債務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名,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沒有辦法繼續向另一方討債了,彼時無論是夫債妻還,還是妻債夫還,都將變得無法可依。
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不再天經地義,看來以后借錢給別人,一定要三思而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