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也是犯罪嗎

導讀:
相關法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近日,新疆澤普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該院首起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澤普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把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想著輕輕松松“賺錢”,你以為找到了發財的門路?遇到這樣的“好事”你心動了?當點心吧!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成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幫兇”。
近日,新疆澤普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該院首起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澤普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組織人員從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于2020年7月被陜西省佛坪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刑滿釋放后,夏某某無正式工作,收入不穩定,便再次聯系其QQ通訊錄好友,欲通過“跑分”(用其銀行卡為他人提供資金流轉)賺“快錢”。
2021年10月27日,夏某某根據QQ好友的指示,到達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將其銀行卡提供給對方用于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資金。短短不到一個小時,夏某某的銀行卡轉入轉出資金13筆,金額達46萬余元。
幫助完成“跑分”,夏某某非法獲利0.28萬元,后夏某某便返回新疆澤普縣。
澤普縣公安局根據國家反詐平臺推送的線索,2021年11月12日,將夏某某抓獲。夏某某銀行卡轉入轉出資金13筆中5筆29萬余已被核實為電信網絡詐騙資金,經審訊,夏某某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澤普縣人民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夏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夏某某因犯同罪2020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滿釋放后,不久又犯本罪,依法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犯罪團伙為躲避偵查打擊,多利用他人的銀行卡、電話卡實施電信詐騙及轉移詐騙資金,從而滋生了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許多人為了非法獲利,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仍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出租、出售給他人使用,這種行為就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
相關法條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發布、即時通訊、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切勿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以及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等,切莫因貪小便宜而闖“大禍”,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通訊員 顧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