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操場玩耍被撞傷,如何定責?

導讀:
法院認為,被告A小學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小王和小譚相撞造成損害后果,各自都有一定過錯,遂判決小王自行承擔30%的責任,A小學承擔30%的責任,小譚承擔40%的責任,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A小學和小譚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A小學提交的監控顯示,當時操場環形跑道上有兩名安保人員在巡查,小王和小譚相撞倒地后,有幾名一起玩耍的同學在查看,其安保人員未上前進行查看,買單&rdquo,損傷后護理時間需90日、營養時間需90日。
未成年人課間玩耍嬉鬧不可避免,倘若不慎發生意外,責任如何劃分、由誰“買單”?2月15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湖北省利川市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因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而引發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法官提醒
案情顯示,小王(本文人名均為化名)系A小學一年級學生,小譚系該校二年級學生。2021年7月1日9時許課間休息時,小王和幾名同學在操場上追逐打鬧,與側面奔跑過來的小譚相撞。
根據A小學提交的監控顯示,當時操場環形跑道上有兩名安保人員在巡查,小王和小譚相撞倒地后,有幾名一起玩耍的同學在查看,其安保人員未上前進行查看。同日,小王被送到醫院檢查,其因左肱骨下端骨折入院治療。
2022年2月25日,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小王之傷殘程度評定為10級傷殘;損傷后護理時間需90日、營養時間需90日。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A小學和小譚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小譚父母和校方分歧較大。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A小學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小王和小譚相撞造成損害后果,各自都有一定過錯,遂判決小王自行承擔30%的責任,A小學承擔30%的責任,小譚承擔40%的責任。(來源:極目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