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收費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情形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請求法院制作的調解書被一方拒簽了,也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調解,具有便捷、經濟、平和等優點,在化解糾紛、維護權益上成效顯著。初次接觸調解時你是否會對調解費用、調解效力等產生疑問?關于調解的那些疑問,法官為你解答。
都說訴前調解省心的同時還省錢,那調解的訴訟費用是怎么收取的呢?
通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不收取費用。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減半收取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調解中一方當事人無故拖延,不配合調解,案件不就沒法處理了?
調解期限一般為一個月,雙方也可申請延長調解期限一個月。在期限內調解不成功的案子,將轉立案進入審判程序。訴前調解程序是為了減少訴累和負擔,并不會影響調解不成功的后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期限為30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調解期限。委派調解期限自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確認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未能在期限內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應當依法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對方在我起訴前都承諾好幾次了,到現在也沒履行,調解有用嗎?
經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具有約束力,據此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或經司法確認后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與其他裁判文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若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內容履行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方之前總是出爾反爾,擔心他調解了又反悔,調解協議簽字后就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嗎?
調解書原則上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想避免簽字與郵寄簽收這段時間內對方反悔,雙方可以選擇一致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生效。此情形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請求法院制作的調解書被一方拒簽了,也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聽說調解方便快捷,那我所有類型的案子都可以先調解嗎?
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請調解。但并非所有案子都能調解,涉及到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調解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處分自己的權益,我們協商一致法院是否就會出具調解書?
對于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法院仍會就協議的內容進行事實和法律上的審查,對于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調解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達成調解后,還是擔心對方不履行,有什么督促履行的方法嗎?
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在調解協議中通??梢蕴砑酉鄳亩酱俾男袟l款,約定義務人若未按調解書確定內容履行,將加重其義務。主要有以下形式:1、分期付款的,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請強制執行;2、權利人放棄部分本金、利息的,可按原請求標的額申請強制執行;3、另要求支付合理數額的違約金。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調解書中引導當事人設立督促履行、擔保履行條款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督促履行條款可以參照以下內容設立:(一)調解協議約定分期付款,義務人不按協議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二)調解協議約定權利人放棄部分本金、違約金、利息及其他損失,義務人不按協議履行的,權利人可以按原來的請求標的額或者另行約定的金額申請強制執行;(三)義務人不按協議履行的,權利人可以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數額的違約金或者賠償金;(四)二審調解結案的義務人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的,權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審判決執行;(五)再審調解結案的義務人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的,權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決執行;(六)其他可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的內容。來源: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