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有沒有繼承爺爺財產的權利

導讀: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雖然原告張大與被告李奶奶、張二、小張達成一致協議,三被告均愿意放棄25萬元繼承權,且同意該25萬元存款歸張大所有,本案中小張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小張的監護人李奶奶代為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也因損害小張的利益而無效,小張放棄繼承權行為無效,如被告李奶奶、張二放棄繼承權,二人應繼承的份額將會由張大與小張繼承,這一結果又將違背原告與各被告最初的意愿,考慮到上述情況,法院在受理該案后,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原告張大與被告李奶奶、張二、小張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原告張大將屬于小張的部分預先存進小張的銀行賬戶,待小張成年后由其自行處分。
爺爺去世留下遺產,未成年的孫子能否自愿放棄代位繼承權?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最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既圓滿解決了繼承難題,也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張爺爺與李奶奶共育有三子,分別為大兒子張大、二兒子張二、三兒子張三,其中張三及其配偶已去世多年,而張三的兒子小張尚未成年,李奶奶便成為小張的監護人。2019年,張爺爺去世,生前未立有遺囑,但在他的名下有一筆25萬元的存款,系其與李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
張爺爺去世后,各繼承人均同意25萬元歸張大所有,但張大無法取出該存款。于是張大將李奶奶、張二、小張起訴至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25萬元歸張大所有。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雖然原告張大與被告李奶奶、張二、小張達成一致協議,三被告均愿意放棄25萬元繼承權,且同意該25萬元存款歸張大所有。但該案小張為代位繼承權人,且小張為未成年人,其自愿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被告李奶奶是小張的監護人,監護人只能行使對被監護人有利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行為,監護人不能行使,故監護人李奶奶也無權放棄小張的代位繼承權。小張放棄繼承權行為無效,如被告李奶奶、張二放棄繼承權,二人應繼承的份額將會由張大與小張繼承,這一結果又將違背原告與各被告最初的意愿。
考慮到上述情況,法院在受理該案后,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原告張大與被告李奶奶、張二、小張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原告張大將屬于小張的部分預先存進小張的銀行賬戶,待小張成年后由其自行處分。張爺爺名下的25萬元存款所有權歸原告張大,張大可依據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取出該存款。
【法官說法】
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將會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權人尚未成年的,其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那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否代為放棄繼承權呢?
放棄繼承權是放棄了財產權利,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代被監護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也無效。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對監護人的職責進行了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中小張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小張的監護人李奶奶代為放棄代位繼承權的行為也因損害小張的利益而無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故在處理財產時,應對未成年人的代位繼承權進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