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就離家出走的后果是什么

導讀:
考慮到兒子即將中考,為了不影響兒子,兩人商量決定隱瞞離婚的事,離婚不離家,等兒子中考結束,隋立軍再搬出去居住,對外宣布離婚的事,將離婚對家庭、親友、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夫妻同甘共苦攜手相伴隱瞞離婚,前夫干擾生活北京的文靜和隋立軍結婚快二十年了,有一個15歲的兒子,例如,文靜和隋立軍,對外人隱瞞了離婚情況,目前的情況屬于&ldquo,離婚&rdquo,文靜提了幾次讓隋立軍搬出去,然后找機會公布離婚的情況,離婚不離家的相處模式&ldquo。
考慮到兒子即將中考,為了不影響兒子,兩人商量決定隱瞞離婚的事,離婚不離家,等兒子中考結束,隋立軍再搬出去居住,對外宣布離婚的事,將離婚對家庭、親友、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夫妻同甘共苦攜手相伴隱瞞離婚,前夫干擾生活北京的文靜和隋立軍結婚快二十年了,有一個15歲的兒子,例如,文靜和隋立軍,對外人隱瞞了離婚情況,目前的情況屬于&ldquo,離婚&rdquo,文靜提了幾次讓隋立軍搬出去,然后找機會公布離婚的情況,離婚不離家的相處模式&ldquo。
夫妻離婚后卻不能分開生活,有的是居住條件所限,有的是為了照顧孩子,還有的是想隱瞞離婚。。。。。。離婚不離家潛藏著不少風險,對女性的影響可能更大。
夫妻同甘共苦攜手相伴
隱瞞離婚,前夫干擾生活
北京的文靜和隋立軍結婚快二十年了,有一個15歲的兒子。2021年,文靜無意中發現隋立軍早已背叛了婚姻,和第三者的婚外情已經持續了6年。這讓她無法忍受,和隋立軍哭鬧爭吵,堅決離婚。隋立軍很愧疚,知道無法挽回,便同意了。
考慮到兒子即將中考,為了不影響兒子,兩人商量決定隱瞞離婚的事,離婚不離家,等兒子中考結束,隋立軍再搬出去居住,對外宣布離婚的事,將離婚對家庭、親友、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
領取離婚證后,兩人開啟離婚不離家的生活模式。文靜驚奇地發現,沒有了夫妻關系,她對隋立軍不抱過高的期待和要求,隋立軍也不再覺得她為家庭付出是理所當然,彼此相敬如賓,關系反而緩和了許多。
文靜感覺隋立軍對自己和兒子特別好,然后就考慮復婚。隋立軍卻說:“你不是非要離婚嗎?再說現在不是很好嗎?”事后她才知道,隋立軍和第三者依然保持著聯系,她便放下了復婚的打算。
兒子中考成績不錯,進入了理想的高中,開始住校學習生活。按照兩人當初的約定,隋立軍應該搬出去居住,可他沒有收拾東西,平時偶爾回來,周末兒子回家他肯定在,和兒子的關系越來越好。
文靜提了幾次讓隋立軍搬出去,然后找機會公布離婚的情況。隋立軍都說沒必要,承諾絕對不會影響文靜的生活。
然而有一天,隋立軍發現文靜單位一名男同事處處關心照顧她,勃然大怒,要求文靜和男同事保持距離,以后在工作之外不要聯系。
這讓文靜覺得很迷茫,難道隋立軍對她還有感情?隋立軍表示,兩人維持未離婚的表面現象,對大家都有好處。文靜則想一刀兩斷,卻不知如何讓隋立軍徹底離開。
明確身份,避免重婚風險
在法律上,離婚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終結,但不少昔日夫妻在情感上依然會有聯系,特別是有孩子的家庭,是有可能破鏡重圓的。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易軼律師認為,走出離婚不離家的困境,首先要明白情感和法律是兩回事。
離婚不離家的重點是“離婚”,不是“不離家”。也就是說,婚姻的確出了問題,所以必須采取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只不過,離婚后仍然有無法解決的問題,所以用“不離家”的方式來彌補。
有些是因為經濟條件限制無法分開居住,有些是不想因離婚影響事業發展、在親友同事中的形象等,更多的還是為了不影響孩子成長。
易軼接到過一些女性關于離婚不離家的咨詢,她們心里清楚離婚是最終的結果,保持共同生活的狀態是無奈的選擇。其實,不管是為了自己還是孩子,她們內心深處對婚姻仍抱有一絲幻想,只是有時不愿意面對和承認。
離婚不離家的相處模式“表里不一”,存在著巨大的人身風險,最嚴重的是觸犯刑法。這不是危言聳聽,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共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與一個人登記,又與另外一個人登記;第二種為與一個人登記,又與另外一個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第三種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對方進行結婚登記或以夫妻名義同居。
離婚不離家的昔日夫妻,容易觸犯第二種和第三種重婚罪。例如,文靜和隋立軍,對外人隱瞞了離婚情況,目前的情況屬于“以夫妻名義同居”。隋立軍如果和女朋友結婚,他的女朋友便是合法配偶,隋立軍、文靜將構成重婚罪。
隋立軍要求文靜與男同事保持距離,已經是對文靜人身自由的干涉。如果雙方長期居住在一起,難免會產生沖突矛盾,嚴重時有可能引發暴力行為。所以,情感上說不清楚可以慢慢梳理,但離婚是明確的法律行為,應該及時對外宣告,終結夫妻關系,只要具備“離家”的條件,就盡快分開居住。
去而復返,影響財產權益
“不離家”的狀態持續越久,女性所承擔的風險越大。同樣是北京的夫妻,張玉和蔣帥結婚3年,雙方意識到性格不合,覺得沒辦法繼續做夫妻而離婚。
財產方面沒有什么異議,房子、孩子歸張玉,車子歸蔣帥,蔣帥按月支付撫養費到孩子成年。孩子年齡還小并由張玉撫養,她獲得的財產相對較多。
過了沒多久,兩人尚未執行離婚協議里的財產分割約定,蔣帥就表示惦記張玉和孩子,要求回來住。看著他噓寒問暖,主動給孩子換尿不濕、做輔食、洗澡張玉竟鬼使神差地答應了。就這樣,兩人共同生活卻都不提復婚。
按照離婚協議,應該完全過戶到張玉名下的房子遲遲沒有過戶,離婚后該由張玉個人償還的購房貸款,蔣帥時不時會主動幫忙歸還。另外,蔣帥同吃同住卻不出一分生活費,也不按月支付撫養費。
不知不覺過了3年,張玉多次想和蔣帥把錢算清楚,他都不配合,矛盾逐漸升級。張玉要求蔣帥搬出去,他卻提出要變更撫養權,還說自己幫忙償還房貸,房產要重新分割。直到此時,她才突然意識到,離婚時說得很清楚的財產分割,突然變得說不清了。
時隔3年,還能執行當初的離婚協議嗎?即使找了律師打官司,張玉心里還是沒底。在律師的幫助下,她每天忐忑不安地收集證據,翻遍了所有的聊天記錄,一條條核對銀行流水,生怕錯失了關鍵證據。
2021年6月,張玉先打了第一場官司確認房產所有權。蔣帥在法庭上聲稱兩人已經“和好”,并提交幫忙歸還貸款的證據,表示房產不能全歸張玉。張玉提交的證據是微信聊天記錄,蔣帥在微信里說:“這個月貸款我先幫你交了。”她則回復:“算我欠你的。”
法官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借款,只要張玉償還即可,不影響離婚時約定的房產所有權。同年12月,她又以孩子名義提起撫養費訴訟,法官最終判決蔣帥支付共同生活期間欠的撫養費。長期共同生活,張玉在負擔生活費等方面其實有些經濟損失,但也不想再去糾纏。
財產混同,既有驚又有險
不進行特別約定時,財產共同所有,是婚姻帶來的一種經濟保障,離婚意味著不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因此,離婚不離家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財產發生混同時,適用同居關系進行分割。易軼律師表示,很多女性在離婚不離家狀態下很久,才驚覺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了傷害。
例如,離婚后的昔日夫妻還是共同生活,基本上由女方料理家中瑣事,男方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發生爭議時法官會首先確認房產是男方個人所有。其實在這背后有女方的無形付出,有的可能還有女方的經濟支持,女方就要進行舉證,舉證不能便無法獲得本該享有的財產權利。
張玉和蔣帥的糾紛中,涉及的是對已有財產的分割。同居時財產混同,還意味著要承擔彼此的經濟債務。目前常見的情況是,一方通過互聯網信貸、小額貸款等方式,讓另一方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潛在的債務風險之中。
還有嚴重的情況,例如一方由于詐騙被判刑需要進行賠償,如果存在詐騙收益用于兩人共同生活的情況,會推定另一方的財產也屬于“詐騙”所得,將收繳相應的部分補償被害人。必要的時候,名下共同所有的房產也會被查封,強制執行用于補償受害人損失。
易軼提醒說,離婚協議中絕對不能約定所謂“離婚不離家”條款。如果對方說要在協議里約定共同生活至孩子幾歲,這種規定屬于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無效的。還應該按期執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盡快明確財產歸屬才安心。此外,不管是不是同住一處,孩子的撫養費必須按時支付,這是為了盡全力保障孩子的利益。
對很多女性來說,孩子往往是離婚的最后心理障礙,在相關咨詢中有八成是因為孩子而維持不離婚的表象。實際上,如果擔心雙方分開對孩子有影響,可以選擇共同撫養的形式,這種形式能獲得法院支持,也有很多成功的先例。
離婚協議中要約定房子的歸屬問題,也應該對誰來還貸款作出說明。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需要共同償還貸款,另一方提出暫時同住的情況,雙方可以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少量租金。今后出現另一方干涉一方生活、妨礙居住使用的情況,就會有明確的協議保護自己,通過法律方式讓另一方搬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