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金額多少定罪

導讀: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受賄罪立案數額認定標準(立案追訴標準)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受賄&ldquo,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受賄&ldquo,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3.1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ldquo。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罪立案數額認定標準(立案追訴標準)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受賄“數額較大”。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其他較重情節”:(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
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巨大”。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其他嚴重情節”:(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3.1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標準在達到上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量刑標準(受賄金額判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受賄罪的處罰】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項刑事犯罪,均應當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受賄罪也不例外。以下是受賄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 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刑法第 93 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