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哪一方承擔

導讀: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都是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給呢?
離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離婚無非就2種途徑,一個是協議離婚,另外一個就是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的話,是需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繳納訴訟費后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然而,若是原告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應由誰承擔?
法律法規: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大部分的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的最后一項請求一般都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實際上,這種作法是沒必要的,只不過是大家都這么做,似乎就成了這么做是對的。
實際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所以,訴訟費用是有法規規定的,是由敗訴方承擔,具體情況由法院掌握。
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實踐中,法院判決雙方均擔訴訟費用的居多。
所以,離婚案件中,或者說,民事案件中,沒必要在訴請部分專門明確訴訟費由誰承擔。
夫妻起訴離婚,訴訟費誰給?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都是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給呢?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一般而言,起訴離婚案件受理費種類就以下2類: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10000元,不另收費用,超過10000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雖然是由原告預交,但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離婚無非就2種途徑,一個是協議離婚,另外一個就是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的話,是需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繳納訴訟費后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然而,若是原告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應由誰承擔?
法律法規: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大部分的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的最后一項請求一般都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實際上,這種作法是沒必要的,只不過是大家都這么做,似乎就成了這么做是對的。
實際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所以,訴訟費用是有法規規定的,是由敗訴方承擔,具體情況由法院掌握。
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實踐中,法院判決雙方均擔訴訟費用的居多。
所以,離婚案件中,或者說,民事案件中,沒必要在訴請部分專門明確訴訟費由誰承擔。
夫妻起訴離婚,訴訟費誰給?
我們知道,夫妻雙方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都是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法院才會受理案件的。說到訴訟費,很多人就有疑問,離婚的訴訟費到底應該由誰來給呢?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一般而言,起訴離婚案件受理費種類就以下2類: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10000元,不另收費用,超過10000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雖然是由原告預交,但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