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出軌一方要賠償嗎

導讀:
僅憑出軌導致的離婚,是不需要賠償對方的,因為出軌并不是法律規定的需要賠償的情形,除非出軌的情況很嚴重,達到了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甚至是重婚,在這兩種情況下,離婚時是需要賠償對方的。要不就是不僅僅只有出軌,還有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的行為,此時,依舊是需要賠償對方的。
對方出軌,無過錯方能否得到賠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除了上訴四種情形之外的違反婚姻家庭義務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以,能否得到賠償,要先看對方是何種樣式的出軌:如果是1.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如在已經結婚登記之后未離婚又與不同的異性登記結婚,或未登記結婚但對外宣稱為夫妻,共同生活,如幾個城市幾個家;2.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如包2、3、4...n奶等。這兩種符合法律規定(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在生活中出現的概率并不高,也就是說,常見的出軌,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如一夜情、嫖娼,與婚外異性撩閑舉止言語過分親密等等等等足以讓無過錯方氣得發抖的很多情形,在離婚時請求賠償卻并不被法律所支持。好在,在今年1月份剛剛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增加了除上述四項之外第五項支持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但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釋對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進行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考量出軌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過錯,判斷它的的嚴重程度,要根據過錯方出軌的具體情形,包括出軌與他人生育子女、出軌導致第三人懷孕、出軌時間發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出軌次數較多等,可作為出軌行為嚴重情節。至于傷害后果,包括財產損失,比如用夫妻共同財產未小三買房買包買表買各種禮物等;也包括精神損害,比如對方出軌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創傷、精神痛苦,比如因此而得的抑郁癥、焦慮癥等精神類疾病(留好票據)。
出軌了離婚要賠償對方嗎?
僅憑出軌導致的離婚,是不需要賠償對方的,因為出軌并不是法律規定的需要賠償的情形,除非出軌的情況很嚴重,達到了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甚至是重婚,在這兩種情況下,離婚時是需要賠償對方的。要不就是不僅僅只有出軌,還有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的行為,此時,依舊是需要賠償對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