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離婚賠償費賠多少

導讀:
一方出軌離婚賠償費賠多少: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
一方出軌離婚賠償費賠多少
在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中一方出軌的行為,另一方主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一般是會予以支持。那么,出軌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有標準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
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是指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了)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
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婚姻法里,只明確規定對于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系,但發生兩性關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系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同居。
出軌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出軌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在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中一方出軌的行為,另一方主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一般是會予以支持。那么,出軌導致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有標準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通常而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可以參照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對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應當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