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離婚有賠償嗎

導讀:
離婚時,家庭主婦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現實生活中,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內”,結婚后,尤其生兒育女后,女方為了照看子女,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放棄了工作,做了家庭主婦,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顧父母、撫養孩子、料理家務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夠安安穩穩的工作,也要歸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對家庭的付出。
家庭主婦的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時,家庭主婦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現實生活中,如果是“男主外,女主內”,結婚后,尤其生兒育女后,女方為了照看子女,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放棄了工作,做了家庭主婦,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顧父母、撫養孩子、料理家務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夠安安穩穩的工作,也要歸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對家庭的付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適用:
第一、雙方對于家庭義務承擔較多者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依據約定。
有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就撫養子女、料理家務及照料老人等承擔較多者的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一定的經濟補償。在離婚時,這種約定為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話,法院一般會依據約定予以裁決。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約定的前提應僅為家務貢獻遺失利益較多一方的補償,而并非夫妻忠誠協議約定,且約定的經濟補償的標準還應當與雙方的經濟能力相匹配,否則法院可能會因為對方的主張而進行調低。
第二、雙方未約定家務經濟補償的,在訴訟中就該部分金額達成和解的,法院法院依法認可。
在訴訟中,如雙方無書面的約定,但是一方對于另一方主張的補償金額予以認可,法院一般會在判定這是當事人真實意思之后,在判決書中予以支持。
第三、雙方既未約定家務經濟補償,又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法院酌情判決。
在雙方無約定又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方在訴訟過程中主張經濟補償的,法院會酌情判決。首先,主張經濟補償金額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供家務貢獻遺失利益較多、因提供家務喪失的機會成本的證據,否則法院難以認可該主張;其次,就經濟補償的金額而言,如果是一方撫養小孩較多,另外一方未承擔撫養責任,法院在認定的時候會參照一方負擔撫養費的數額、時間長短等來確定補償數額。如果是因為料理家務、照顧老人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法院會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的實際,從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判決確定一個合理的補償金額。
離婚時家庭主婦可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嗎?
1.家務勞動補償以離婚為前提,且須在離婚過程中主動提出
徐州一起離婚案件中,女方在離婚后才提出補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
相關說理:當事人應在離婚時提出,因為離婚時雙方的夫妻關系尚未解除,相互有扶助的義務,但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當事人未主張要求補償,故予以駁回。
無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必須在離婚過程中提出補償。若在協議離婚或判決生效之后再提出,法院將不予支持。
2. 家務勞動補償需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不主動適用
3. 獲得補償的前提:負擔較多家庭義務
廣東佛山一起離婚案件中,法院駁回女方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請。
相關說理:雖然主要由女方照顧婚生子但男方支付了相關生活費用,同時男方也一同負擔了夫妻共同債務等共同開支,上述分工應屬于雙方對婚后家庭責任協商一致的分配原則,家庭明顯承擔較多家庭義務并不能單純以照顧子女的主次決定。
因此,家務補償應當是一方在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才能依法獲得支持。
4. 即便與社會有些脫節了,家庭主婦也必須要有“積極舉證”的意識
很多案件中女方沒有獲取訴請的家務勞動補償,是因為沒有充分舉證。僅憑“家庭主婦”的title顯然不足以說服法官。
提示:你的權利需要你自己來維護!向律師求助向法官哭訴解決不了根本問題,收集證據的主要工作應由自身完成。信息時代里微信聊天記錄、生活照片、證人證言……一切能夠證明另一方忽視家庭責任或家庭生活時間較少的,都屬有利證據。
5.對于補償金額需保持合理預期
新法實施后很多民眾一知半解覺得家庭主婦“翻身維權”的好時機來了,預期過高,我們甚至碰到過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外主張數百萬補償金額的案件。
然而司法實踐中法官是根據家務勞動時間、婚姻持續時間、投入精力、信賴利益及家庭經濟情況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金額的,判例中予以支持的金額大多在1萬至5萬之間。這是因為家務補償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上設立的一種補償制度,是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可能喪失了就業發展機會,離婚后會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給予的權利救濟和平衡。
總結
家庭勞務補償是對“家庭主婦”的權益保障,是對其為家庭付出的勞務價值的肯定。目前,各地判例尚未達到一定數量級。2023年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許會是一個契機,讓更多的女性重新審視自身,審視家庭關系,推動相關法律規定更為普遍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