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離婚了債務怎么分

導讀: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一直是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話題,離婚案件中債務如何分割也是很多人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對于離婚債務的處理也會直接影響到離婚后的生活,那么離婚時債務該如何進行分割呢?
離婚時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一直是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話題,離婚案件中債務如何分割也是很多人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對于離婚債務的處理也會直接影響到離婚后的生活,那么離婚時債務該如何進行分割呢?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一)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的前提,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小結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離婚后婚姻期間的債務如何分配?
案件描述
某甲和某乙系夫妻關系,2020年1月,某甲出具借條向某丙借款50萬元,該款由某甲和某乙共同到銀行取現,并由某乙拿走并存入自己的銀行卡。之后,某甲和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訴至法院,經調解離婚。調解書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約定“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享有或負擔”。因借款到期,某丙以某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歸還借款5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進入審理程序后,法院經過調查,依職權通知某乙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最后,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的事實成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某甲和某乙應對該筆債務負連帶責任。因某丙同意免除某乙的債務份額,法院依法判決某甲歸還借款本金2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律師提醒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但是本案的焦點在于該筆借貸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某甲和某乙為夫妻關系,在債務的形成過程中某甲出具借條,但是借款本金由某乙入賬及分配,雖然在審理過程中,某乙辯稱該借款是為某甲歸還個人債務,但是依據現有的證據尚無法證明該情況,故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次,依照某甲和某乙的離婚協議約定“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享有或負擔”,該約定中對“經手”的理解也不應當是外觀的理解,應當是對于款項接受和使用的擴大理解。例如,本案中根據借款的使用和分配、實際的借款收款人等情況作綜合考量。
我們可以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借貸糾紛不僅僅是誰出具借條誰就是借款人,出借人也要考慮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償還能力、借款流向。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借款,后如果解除婚姻關系,就需要明確具體債務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