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后債務誰來還

導讀: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
破產重整債務誰來償還
1、正常情況下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
2、特殊情況下
(1)股東出資不實。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股東抽逃資金。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
(3)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破產重組后債務誰來還
破產重整債務在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司自身償還,但是,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可能由股東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據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
3、其他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公司申請破產,欠的債誰來還?
公司申請破產后,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破產條件,裁定對該企業破產清算,那么法院會指定破產管理人,做以下一系列工作:
一、對該企業的財產狀況、出資情況進行核查;
二、破產管理人會對該企業所欠的債務進行核查,并通知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對所欠債務做出匯總表;
三、破產管理人還會對該企業的債權進行核查,也就是別人欠這個破產企業的錢同樣要查清楚;
四、破產管理人會通知該企業的股東和高管,要求其提供企業的財務賬冊及原始憑證。如股東和高管不配合,導致法院無法清算,則股東和高管會涉及個人的清算責任,這種情況下,股東和高管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如果破產管理人經過調查,認為該企業股東存在抽逃出資、侵占企業資產或破產公司自己還有債權沒收回,就會在債權人會議上將情況通知債權人,并由債權人表決,是否愿意墊付訴訟費,對該部分資產予以追收,追回來的錢,給各位債權人分配。如果債權人不愿意墊付追收的訴訟費,破產管理人就不會啟動追款訴訟。
律師有話說
通過上述工作,破產管理人追回來錢,則債權人可以按照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債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實現。隨后,該企業被注銷,等于宣告死亡,沒有足額償還的債務也隨之消亡。人死債消,大致就是這個道理。
破產清算工作非常復雜,各方利益纏繞,律師可作為債權人的破產清算顧問參與整個過程,能夠以最大可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