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停被電瓶車撞上誰責任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p>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電瓶車撞到違停汽車誰的責任違停車輛如果妨礙了電瓶車的正常行駛,被電瓶車撞到,違停車輛負主要責任,責任需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電動車撞上了停著的小轎車!車主沒開車沒撞人,為何也要擔責?
2016年1月31日上午,萬中良(常熟市秋林機械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下簡稱秋林公司)駕駛小轎車外出辦事,習慣性地把車子停放在342省道北側非機動車道上。當天中午,年近古稀的老人徐多銀駕駛電動三輪車在342省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11時40分許,只聽“砰”的一聲,徐多銀感覺自己的電動三輪車撞上了什么,車仰人翻,倒在地上失去意識。
事故發(fā)生后,徐多銀被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頸椎過伸傷),右脛腓骨骨折,胸腔積液。因病情嚴重,徐多銀同年2月17日轉入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多發(fā)傷,頸髓損傷伴不全癱,右脛腓骨中上段骨折,雙側胸腔積液,并于同年3月3日出院。
2016年3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徐多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具有機動車特征而無號牌,事故后經(jīng)檢驗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徐多銀行駛至事故地時,對前方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撞擊停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的車輛頭部,具有過錯,該過錯是造成該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萬中良在道路上占道停車,妨礙了其他車輛安全通行,也具有過錯,該過錯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徐多銀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萬中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6年6月22日,徐多銀因病情加重再次入住常熟市練塘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心跳呼吸驟停,窒息,急性胃炎,頸椎損傷,低鈉血癥,于同年6月26日出院。當日凌晨,徐多銀在家死亡。
同年7月28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補充說明,對徐多銀死亡事實予以確認,補充說明中載明:經(jīng)常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徐多銀的死亡原因考慮為高位截癱并發(fā)癥。
一次占道停車,竟然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后果!萬中良后悔不迭,事故后,秋林公司主動墊付了徐多銀醫(yī)療費60000元。
秋林公司系萬中良所駕駛小型轎車登記車主,并為該車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限額為1000000元,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撞車的起訴占道停車的賠償
2017年2月9日,徐多銀的子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中良、秋林公司、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14266.90元。同年3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該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保險公司申請,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徐多銀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進行了鑒定。2017年6月12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審查意見為:考慮徐多銀死亡系老年高位截癱病人長期臥床,出現(xiàn)常見消化系統(tǒng)并發(fā)癥(消化道梗阻),致嘔吐物窒息或者繼發(fā)電解質(zhì)紊亂,最終導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嚴重原發(fā)損傷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術后未得到充分的康復治療和及時轉診對病情惡化起著一定的加速或加重作用。建議本起交通事故的參與度為75%左右。
法院判決停車的按比例賠償
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徐多銀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萬中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采納,可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對原告的損失,考慮到徐多銀、萬中良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過錯程度,由萬中良按照30%比例予以賠償。因萬中良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nèi)按照30%比例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只是在非機動車道上停車,自己的車輛既沒有在行駛,也沒有滑動,沒有主動碰撞任何車輛、行人,反而是被其他車輛撞至車輛損壞,在事故中似乎與受害者的傷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違章停車的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和理由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具體到本案來說,萬中良違法停車占了非機動車道,增加了受害人徐多銀騎行的危險性,致使其不小心撞上受傷直至最后不治身亡,因此萬中良的違法停車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違法停車的法律后果不僅僅是罰款和扣分那么簡單,如果因駕駛員的違法停車行為引起交通事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