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骨折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什么

導讀:
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事故賠償問題,對方全責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分擔責任。
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事故賠償問題,對方全責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分擔責任。
人被車撞骨折了,對方全責怎么要賠償?骨折是指人體骨骼的斷裂、碎裂,骨折傷害嚴重時,受害人可構成殘疾。對于骨折傷害的賠償,應當從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的角度來考慮,分一般傷害案件的賠償、傷殘傷害案件的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骨折傷害的賠償,有:
1、骨折傷害導致一般傷害的
此時,受害人可主張的賠償項目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骨折傷害導致殘疾傷害的
構成傷殘是指傷害經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傷殘級別的標準。此時,除了一般傷害案件中存在的項目外,受害人方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定殘后的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在肇事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時,賠償的處理為:由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有責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保險理賠不足的,由肇事司機方自行承擔。其中,交強險的有責責任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最大理賠總數額200000元。
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事故賠償問題,對方全責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分擔責任。
因為有保險,先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仍賠付不足的,有商業保險的,沒有商業保險的,由肇事者補足。
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和賠償義務人;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被車撞骨折,對方應該賠償我哪些費用呢?
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01
醫療費
《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02
誤工費
《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03
護理費
《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04
交通費
《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05
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06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07
傷殘賠償金
《最高院人傷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